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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7号

颁布时间:2003-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定额征收实行“即时征收,按月结算”。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年终时对”双定“户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代开票纳税人定额抵扣实行“即时征收、按月结算”的办法,具体操作:

  (一)按月结算,即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结算。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持上月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到税务机关开票窗口办理上月发票核销和税款结算。

  (二)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包含了纳税人代开的货运业发票金额和开具的其他运输业发票金额两种因素。因此,货运发票税款的按月结算必须与其他运输发票使用的按月核销同步进行。同时,在比对中应考虑上月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与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相加后,再与月税收定额进行比对。

  (三)比对结果的处理方法:1、(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按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补税。2、(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按(月税收定额-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的差额补税。3、如果纳税人上月无开具其他运输发票的,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的,月定额不再征收;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的,按(月税收定额-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差额补缴各税费。

  (四)年终统计时,如果当年内开票金额数>定额数,次年据此调整其定额;当年内开票金额数≤定额数,次年不调或微调其定额。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与“地税局代开货运业发票清单”识别号栏的关系。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及其附件2《地税局代开的货运业发票清单》注释3规定:“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各级地税局应照章办事,并根据省局闽地税征〔2003〕25号文第三条要求,在现行货物运输业发票底行空白位置手工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识别号。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必填写。

  各级地税机关代开货运业发票清单时,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必填写第7、8栏“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和“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

  三、关于中介代理问题。根据省局闽地税发〔2003〕92号文第六条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工作,待省局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后再实施”。各级地税机关在省局未批准之前一律不能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若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主管税务机关领导责任。

  四、关于联运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明传电报第五条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补充。

  五、明传电报第三条规定的按照营业额附带征收的所得税征收率标准,另行下文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年11月26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在贯彻实施总局于2003年10月17日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统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地方税务局在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时,凡发现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进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时,都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凡在本通知前已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但还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也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地方税务局对代开票纳税人确定定额时,其定额中核定的营业税的销售额必须在本地区确定的货物运输劳务所适用的营业税月起征点的销售额以上。

  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以上所称定额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以上所称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所得税,是指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照营业额附带征收的所得税,征收率的具体标准由省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并发布执行。

  四、为了保证《办法》规定的代开票单位代开票时,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制度执行,对2003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代征,然后再按税法的规定入库,并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税款结算。

  五、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六、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运输单位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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