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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46号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票承印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力量、管理制度等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标准自查定位,并填写《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当地主管地税局。

  二、每个盟市最多允许申报一家。根据当地发票承印企业填报的内容,逐条对照《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实地检查,并于7月15日前将书面检查报告及《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处)。

  二○○四年七月五日

  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源泉控管,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增加发票的数字防伪手段,提高发票承印企业的印制技术水平,确保发票印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承印企业是指已经为自治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第三条

  全区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遵循质量优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全区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报批程序:企业自报,盟市初审,自治区地税局审核批准。自治区地税局为全区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最高审批管理机关。

  第六条

  发票承印企业依据生产设备,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印刷质量等逐级审核确定。发票承印企业分为A、B、C三类。

  第七条

  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承印企业在印制环节全过程监督,同时要制定出监督制度。

  第八条

  A类发票承印企业

  一、印企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发票生产车间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成品库、防伪纸库在分设的同时,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要有5名以上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具备承印平推打印发票的胶印机,四色以上卷式打印发票的生产设备,以及分切机、打码配页机、自动装订机、压平机、烫金机、复膜机、电脑、激光照排、PVC制版等设备。同时,必须配置监控系统,在发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类发票承印企业必须达到质量体系认证相关要求,在各个环节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严格按其要求执行。各类帐簿建立健全,逐笔登记,准确无误。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严把质量关,近5年承印的各类发票,没有出现排版错误、错漏字、印色不准、监制章套印不准确,没有加印防伪标识或防伪标识不准确等。

  四、发票成品、发票防伪品及发票及发票监制章的保管,要达到“三专”、“三清”、“四防”,即专人、专库、专车;三清即手续清,从发票成品、发票防伪品及发票监制章入库到领发出库,各个环节手续清;帐目清,即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各个帐户及时记载清楚,保持帐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责任清,各经手人的责任清。库房符合防火、防盗、防虫、防潮要求;发票要有封闭的专车运送;近5年没有丢失、损坏事故发生;废次品登记造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五、发票防伪品管理规范,根据本辖区印制发票的年用量,及时填报《防伪品计划报告表》,由区局同意审定,要求做到价廉、质量符合要求。且无混用防伪品、无私自订购防伪品现象。

  六、严格按照区局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规格、品名、数量、时限、防伪措施印制发票,成品发票准确无误。无超范围超权限私印发票现象的发生。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A、B类发票承印企业直属自治区地税局主管,C类发票承印企业委托盟市地方税务局主管。

  第九条

  B类发票承印企业

  一、发票承印企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必须达到300万以上。生产车间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成品库、防伪品库在分设的同时,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要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同时备有票证机、胶印机、分切机、打码配页机、自动装订机、压平机、电脑、激光照排、PVC制版等设备。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各个环节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严格按其要求执行。各类帐簿建立健全,逐笔登记,准确无误。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严把质量关,近3年承印的各类发票,没有出现排版错误、错漏字、印色不准、监制章套印位置不准确,没有加印防伪标识或防伪标识不准确等。

  四、发票成品、发票防伪品及发票监制章的保管,从验收入库到领发出库的各个环节手续清、责任清、帐目清,并有专人、专库保管,专车运送。库房符合防火、防盗、防虫、防潮要求。近3年没有丢失、损坏事故发生。废次品登记造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五、发票防伪品管理规范,根据本辖区印制发票的年用量,及时填报《防伪品计划报告表》,由区局统一审定。上交订购发票防伪品款较为及时,近2年无混用防伪品、无私自订购防伪品现象。

  六、按照区局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规格、品名、数量、时限、防伪措施印制发票。无超范围超权限私印发票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C类发票承印企业

  一、有固定的厂房设施,并有专门的发票生产车间,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生产设备有胶印机、切纸机、装订机、电脑、激光照排制版等。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在各个环节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按其要求执行。相关帐簿建立健全,逐笔登记,准确无误。

  三、企业管理较为规范,质量监督制度比较完善,近2年承印的各类发票,没有出现排版错误、错漏字、印色不准、监制章套印位置不准确,没有加印防伪标识或防伪标识不准确等。

  四、发票成品、发票防伪品及发票监制章的保管,从验收入库到领发出库的各个环节帐目清、责任清、手续清,并有专人、专库保管,库房基本符合防火、防盗、防虫、防潮要求。近2年没有丢失、损坏事故的发生。废次品登记造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五、发票防伪品管理较为规范,根据本辖区印制发票的年用量,及时填报《防伪品计划报告表》,由区局统一审定。上交订购发票防伪品款有两次未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全部上交;近2年无混用防伪品现象;无私自订购防伪品现象。

  六、按照区局及当地主管地税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规格、数量、品名、时限等要求印制。没有超范围超权限私印发票现象。

  第十一条

  发票承印企业的分类评定,由各盟市局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本辖区的发票承印企业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考评结果详细填列《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报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考核组对其进行复审认定,颁发《发票准印证》。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承印企业的《发票准印证》一年一验证、两年一换证,同时对纳入分类管理的发票承印企业进行审验,按照分类管理办法的标准,自然升降。

  第十三条

  区局在复审复核过程中,如发现发票承印企业或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有弄虚作假,不按《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标准评定的,在已达到某类别的基础上,采取降级管理,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及相关人员要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承印资格:

  一、A类发票承印企业除具有承印本辖区发票资格外,还可以承印区局统一管理的机打发票、税控发票、定额发票及其他发票和印刷物品;承印区内外委托印制的发票。

  二、B类发票承印企业除具有承印本辖区发票资格外,还可以承印区局统一管理的部分发票和其他印刷物品;承印区内外委托印制的普通发票。

  三、C类发票承印企业只有承印本辖区的定额发票、手工填开发票的资格。

  四、各类发票承印企业,出现违反发票印制规定等问题,要逐级上报,同时由区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此期间,无承印发票资格。本辖区的发票要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经区局批准备案,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五、实行分类管理的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分类资格承印发票,不得超范围超权限私印发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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