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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意见

内地税字[2002]234号

颁布时间:2002-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机构改革以来,全区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法制工作发生了职能转变,法制机构与税政机构合并,法制人员流动更换,使法制工作普遍存在职责不清、运行不畅、标准不一、衔接不好的问题。特别是按照区局党组确定的明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地税工作的总体目标:
  三创——创新、创业、创优,及具体提出的“四个加强、四个坚持、两个强化、四个一”的工作思路,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促进税收法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税收法制应有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和全区地税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研究,积极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灵魂。税收法制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加强税收法制工作,切实规范税收执法,是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税收法制工作也是税收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并保持其健康发展的保证。做好法制工作,可以有效地保证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可以强化执法监督制约,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税收执法合法有效;可以有力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政党的税收秩序;可以有效地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实现标本兼治,改善税收秩序,最大限度的避免征收阻力,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重视税收法制工作,把税收法制工作提高到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战略高度认识,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切实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求这创新,狠抓落实,不断推进税收工作法治化进程。
  二、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使各项法制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明确税收法制工作基本职责。以“法制完备、执法规范、监督有效、护法有力、文明服务”为法制工作的指导方针,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地方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根据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责任制的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即将下发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在全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督制度。各地要尽快确定或完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
  1、分解岗位职责。要按照法定权限,结合征管、机构改革,以岗定责,以责定人,构建包括征收管理各环节的责岗体系。以制度形式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任务,并采取适当方式公示。
  2、明确工作规程。要按照法治的要求,细化征收管理各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在征收管理业务之间,建立信息传递和责任人交接制度。
  3、建立执法考核机制。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行风评议对各岗位的执法质量进行评议考核。考核指标要量化细化,反映执法的真实情况。也可在执法公开的基础上,组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执法情况进行评议。
  4、制定奖惩制度。要把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能级管理的依据和奖惩依据之一。对造成国家税收利益损失或纳税人权益损害,或导致行政或法律救济中地税机关承担责任,或经内部监督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进行过错追究。
  各地要在确保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上,实现执法责任制信息化创新。要在本盟市确定的“样板征管局”进行试点,逐步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成为税收管理信息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制部门要对本地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重点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二)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处罚是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法规规章和区局将下发的有关制度的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要建立健全和规范相关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明确专门的复议人员,履行复议职责。及时掌握和分析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的总体情况和变化趋势。注意收集典型案例,积累办案经验。要及时向区局反馈情况,并按照要求上报统计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三)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对纳税人依法提出的听证申请,应积极组织听证。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保证税务行政处罚全过程的公开公正和执法准确。
  (四)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法制工作的新内容。对于地税机关在征管检查稽查中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要严格执行重大案件由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办法,明确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和审理权限,审理重点是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属地税机关名义下达。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认真执行区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备案备查的规定。
  (五)认真开展宏观税收政策调研工作。宏观税收政策调研是国家税务总局赋予税收法制部门的一项新职责。各级地税机关一方面要按照区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完成总局下达的调研任务和区局确定的调研课题。另一方面,要按照区局的要求,围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培养一个成长型企业发展的目标,从税收政策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信息提供和咨询等方面提供宽松的税收环境和途径,为落实区局党组的决策服务。
  (六)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实施办法》,结合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涉及对执法过错人员作出的经济惩戒、行政处理的决定,应由局长常务会议集体审议作出,由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对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过错责任追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七)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要按照区局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和阁收执法检查日常化要求,立足于本地征管实际健全对征收、管理、税政等环节执法行为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或实施方案,借助信息化手段,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要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过错追究。要建立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并及时向区局发馈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情况。执法检查结果要作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区局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制定对于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法制机构会签。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止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违规行为。
  (九)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按区局《关于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办法》及时报备。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提高备查效率,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程序纠正。同时要定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国家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要及时修改、废止。
  (十)开展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能级认证工作。地税执法人员一律要以统一颁发的执法的资格证书作为上岗执法的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要经过统一考试取得,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只能待岗或安排非执法岗位。税务执法人员因违法违纪受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要规范税务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对税务执法证件的领用、年审、缴销和证件要求作出统一规定。要在执法资格认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执法能级认证工作,具体工作要依照区局将下发的实施意见进行。
  (十一)推行执法公示制和政务分开。各级地税机关都要以办税服务厅为主要阵地,实行执法公示制。既要公示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服务标准、工作纪律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要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实行双向制约,实现“阳光执法”,杜绝暗厢操作。要设立“税收执法咨询台”,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强税收执法权力应用的透明度。
  (十二)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地税机关都要开通“地税执法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实行“纳税人首问责任制”,为纳税人释难解释解疑。建立“执法回访”制度,掌握执法的客观情况,主动听取纳税人意见。
  (十三)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工作,及时进行法制工作信息传递。要重视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形式要创新务实。宣传对象要有针对性,除要对广大纳税人提供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外,还要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的宣传。对各地税收法制工作情况要通过广域网等方式及时报区局,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基层法制工作动态。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地税机关都要重视税收法制工作和法制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法制工作领导。积极创造条件,重视税收法制基础建设,支持和促进税收法制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要加强对法制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强化法制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广大法制干部更要重视自身建设,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理清思路,创新理念,找准位置,求真务实,在创新上下功夫,在发展中求突破,在作为中求地位。紧紧围绕地税中心工作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法制工作开创新局面。
  三、几点具体要求:
  (一)要有专门人员分管、主管税收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后,税政法制科室合二为一,存在工作量大,人员紧张的问题。为保证法制工作落到实处,要相对确定人员分管、主管税收法制工作,近期要将科室的人员名单、分工及联系方式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区局。
  (二)要按照区局党组确定的新的工作思路、与时俱进、大胆创新,调查研究,提出改进税收法制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新举措,于12月中旬报法制处。
  (三)要按照区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于2003年2月20日前将本年下半年统计报表及全年的统计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报送区局。
  (四)要按照区局关于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于2003年1月底前将2002年度全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区局。
  (五)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分析的通知》(内地税字[2002]162号)要求,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2002年度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区局。
  (六)要按照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备案备查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工作总结报送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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