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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25号

颁布时间:2003-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各地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发〔2003〕92号)中反映的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国税函〔2003〕1180号通知第一、三条要求,请各设区市局2003年1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六种发票库存总份数、预计使用期限(见附件),以及《××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式样修改意见,报送省局征管处(电子邮件地址:0804,0808)。

  二、地税主管部门窗口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目前仍使用各地自制的地税窗口代开发票章。

  各窗口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必须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帐,具体台帐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局制定。

  三、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我省现行货物运输发票中缺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目,各地可以在发票样式框格以外的空白位置排印或手工填写。

  四、关于《公告》和《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所说的“内河货物运输”,是指除远洋运输外。远洋运输是使用交通部的国际海运专用发票。

  附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国税函〔2003〕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国市场济快速发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大量增加,为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税收征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之运输发票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管票与管税脱节、运输发票虚开的现象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种状况如不改变,不仅严重影响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而且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将形成巨大漏洞,国家税收将大量流失。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总局拟分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统一全国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点库存。要对现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盘库清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同时将统计的库存量(份)和使用期限于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二、限制印量。经过清理需要加印的各种运输发票(包括通用票和企业衔头票),要严格控制印制,印量不得超过到2004年6月底所需使用量。

  三、统一票样。为了统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需要首先统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和全国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码。现随文下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及其说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码的通知》及其说明(附后),请认真提出意见,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附件:1、《××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略)

  2、《××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式样(略)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式样的说明(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码的通知》(略)

  5、关于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的编制的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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