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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2]78号

颁布时间:2002-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民间组织(主要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方针,规范全区社团组织(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全区民间组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30日内,必须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簿》,依法纳税,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二、考虑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票户目前不太多的情况,暂不专门印制《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按核准章程开展的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论证、举办展览、竞赛等有偿服务性的收费,以及收取上缴、划转款项和赞助款、赔偿款、会务款、捐赠款、资料费等,统一使用《其他经营发票》,禁止使用收据或者其他票据。

  三、民间组织收入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依法给予减免。

  四、从前段时间调查统计看,各盟市地税局在对民间组织的税收征管上,不同程度的存在底数不清、征管不到位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同民政部门的配合,加大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力度,组织民间组织学习税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五、各盟市地税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一次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清查工作,于9月底前上报清查情况,包括清理漏征漏管民间组织户数、漏征漏管税款金额以及清理后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量和今年预计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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