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发[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 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自治区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已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委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理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税务案件;
(二)作出审理意见
第六条 法制处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符合审理标准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案件材料;
(三)草拟审理会议作出的审理决定;
(四)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处理决定执行;
(五)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范围
(一)区局稽查局、盟市地税局移送的偷、逃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面广及案情复杂的特殊案件和疑难案件;
(三)情节严重的抗税案件;
(四)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自治区地税局指定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 提请审理程序
(一)案件调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法制处;
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是指税务案件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和其它有关证据材料。
(二)法制处在接到送审案件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同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九条 法制处应对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初审,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理意见书》,提出初审意见和有关情况说明。
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
《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理意见书》应包括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采取审理会议形式。实行集体审理。
审理会议应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应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法制处应在审理会议召开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及《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理意见书》送发审理委员会委员。
(二)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委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三)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初审人员应列席会议。
(四)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首先由案件调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法制处汇报初审意见。
(五)审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全面核实事实和证据后作出审理结论。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根据审理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处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审批后,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审批后重新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法制处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征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件基本情况、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法制处留存。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名义制作,交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部门或盟市稽查分局执行。
第十四条 法制处初审案件应在接收案件材料后的10日内完成。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在接收案件材料后的30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第十五条 法制处对已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案件调查部门。
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按国家税务局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