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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178号

颁布时间:2005-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44号)中有关税收内容摘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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