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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奖发票推行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51号

颁布时间:2004-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巴州地税局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前期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相互交流切磋,克服畏难情绪,积极研究探讨解决有奖发票推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将有奖发票工作纳入健康运行轨道。

  二、三地地税局应进一步加强对有奖发票工作的领导,针对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后暴露出的地税机关自身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制定措施,及时整改,着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三、深入持久地开展有奖发票的宣传,想方设法使消费者依法索取有奖发票。区局已增印一批有奖发票宣传画,不日发到三地。三地地税局应以此为契机,采取张贴宣传画、派送宣传材料、媒体采访、手机短信等形式,掀起又一轮有奖发票宣传高潮。同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对纳税人不依法提供发票或发票重复使用、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等行为,必须依法从快从重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协税护税。

  四、切实加强日常性税收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饮食、娱乐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对经营额连续一段时间超过定额的,要坚决调高定额,保障国家税收。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者,应在其领购有奖发票时,票面加盖戳记,防止有奖发票转借;同时跟踪监管,发现其出现转借、出售有奖发票行为,即依法查处。

  五、根据基层反映的推行有奖发票工作中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区局依据税法并结合实际做出以下规定。

  (一)简化小额奖项的兑奖办法。经营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结算时,5元、10元奖项不再全部使用兑奖软件录入验证,而由主管地税机关经办人员审核后,即可结算兑付奖金和手续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按照一定比例(5元奖项2%;10元奖项10%)对已兑付的小额奖项进行抽查。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对支付过的兑奖凭证加盖已兑付戳记。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其定额发售有奖发票。用票人在领购有奖发票时清缴上期应纳税款。用票人用票额在定额之内的,按定额计征税款;用票额超过定额的,按实际营业额计征税款。对虽实行查帐征收、但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其上期纳税额,在发售有奖发票时清缴上期税款,按月或季清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9月20日新地税发〔2004〕15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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