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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

国税发[2003]47号

颁布时间:2003-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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