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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13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按照2003年全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并结合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牢固树立“税费并重”的思想,确保完成2003年社会保险费征缴任务 
  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领导,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征缴经费、制度建设等各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保障,将社保工作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将组织社保费收入作为全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2003年社保费征收任务一经确定,要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力量和征管手段,全面发挥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力以赴,切实做好社保纲的征缴工作。 
  二、主动参与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努力推进社保费在征管机制的突破,实现社保费征管一体化 
  各地要把突破现行征管体制实现社保费征管一体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可选择1-2个旗县区局进行试点,要制定社保费征管一体化试点方案,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理解与支持,努力实现社保费征管体制的新突破,通过有效的征管,确定地税的主体地位。要发挥熟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相关情况等优势,积极参与社保费征收计划的制定工作。要全面掌握和了解社保费费源分布情况,摸清有效费源和重点费源,定期对缴费人数据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费源真实。缴费人数据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着重解决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凡与缴费基数相关的项目,如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等,都应严格仔细核定,确保真实和准确。 
  三、加大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宣传力度,加强部门配合,强化社保费征管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向社会各界、向广大缴费人宣传地税征收社保费的重要意义,从而获得党政领导的肯定和支持,让社会各界关心、了解和配合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营造出良好的社保费征缴氛围,减少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阻力和压力。各地在社保费征缴中要从大局出发,主动同劳动、社保、财政、银行等部门协调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我区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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