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减免税管理问题

国税发[2003]47号

颁布时间:2003-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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