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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税事项办结时限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规范涉税事项的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现对全省地税系统各级地税机关(不含省局,省局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已在闽地税征〔2003〕13号文明确)涉及征管、税政、外税、法规及其他等五大类72项涉税事项的办结时限作出统一规定(具体见附件)。各设区市局应在省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将每一涉税事项的总办结时限分解到基层单位、职能部门,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能缩短办结时限的,应尽量缩短本地区的办结时限。同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涉税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认真协调好内部职能部门关系,在坚持依法治税和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涉税服务。

  二、为了实现涉税事项的统一对外受理、内部高效运转、办税服务中心除可在中心即办的涉税事项外,其余受理的涉税事项申请资料必须在受理的当日或次日内转送相关部门。

  三、办税服务中心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涉税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确保文明、高效的形象在涉税服务领域得以展示。

  四、各设区市局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事项办结时限的相关规定应作为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内容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布,并报备省局(征管处)。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地税机关(不含省局)涉税事项办结时限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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