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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2]302号

颁布时间:2002-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改革和稳定的大局,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不折不扣地把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组织力量全面清理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微机管理费、文明经营保证金、过塑费、执照框费、名称查询费;税务部门收取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许可证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城市管委会收取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

  三、为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靠自身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出的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规定,免收下列收费:

  (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书费;

  (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劳动合作鉴证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

  (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规定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规定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收取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也要一律免收。主要包括:(一)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工本费等;(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建占道费等;(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减免下岗职工再就业负担。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2〕35号)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地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商请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4月28日计价格〔2002〕656号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5月24日新计价费〔2002〕706号通知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8月1日新地税函〔2002〕302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1: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向下岗职工再就业收取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一律免收。

  二、下列部门向下岗职工再就业收取的费用一律免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个体工商管理费

  2、集贸市场管理费

  3、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4、各种证书费

  (二)劳动部门

  1、劳动合作鉴证费

  2、求职登记费

  3、成交服务费

  (三)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卫生部门

  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城建占道费

  (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房屋租赁管理费

  三、清理整顿历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宣布取消、降低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许可证费;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就业证工本费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微机管理费;过塑费;执照框费;名称查询费;年检咨询费及各类押金;档案查询费等。税务部门收取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册费;税务发票管理费等。环卫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许可证工本费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等。城市管委会收取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5月24日新计价费〔2002〕706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8月1日新地税函〔2002〕302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2: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一、对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宣布取消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主管地税机关一律不得收取。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税务行政收费进行自查清理,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和未办理收费许可批准手续的税务行政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8月1日新地税函〔2002〕302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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