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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2]95号

颁布时间:2002-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区局各派出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2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征管措施,这一措施有利于贯彻依法治税原则,有利于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保障农业税收政策的落实以及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和各项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保证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做好宣传工作。协税护税委托代征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实现依法治税、规范协税护税和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征管制度。必须广泛进行宣传,重点宣传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以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使各级领导和协税护税组织以及代征人员能树立全局观点,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履行职责。
  三、要加强培训和考核。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开展当地的委托代征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加强对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严把用人关,确保委托代征人员能够依法办事。
  四、各旗县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委托代征税款的统计工作和代征手续费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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