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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

新国税外字[1996]37号

颁布时间:1996-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用不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与副本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证内项目、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1、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2、右上方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3、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4、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5、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6、有效期限:指发证之日起至1999年7月31日止;

  7、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地依所需数量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附件1、附件2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从199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1996年8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应于1996年9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并写出书面总结和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的方法及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盖章的税务登记表、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对提供证件不全或资金长期不到位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暂缓发证。

  3、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换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均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略)

  2.《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15日国税发〔1996〕62号通知)

  补充规定: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国标统一代码标识,即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鉴于国家税务局1997年1月1日方启用新的统一代码,故1996年12月31日前原税务登记15位码将继续使用。对1996年12月31日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除了以其提供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外,要同时赋予其一个原15位的税务登记号。为便于鉴别,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从左至右载明原15位税务登记号,并注明“此号码有效期至1996年12月31日”。

  各地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以其提供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三、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间、程序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定于1996年9月1日至1996年11月30日期间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通知规定持有关证件和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外国企业,按通知规定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对新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新版企业批准证书及通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对新开业的外国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以上提及的“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即从1995年10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版批准证书从今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对纳税人提供证件不全或所填税务登记表格有误的,应责成其补正后方可予以换发证。对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国税发〔19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经区局研究决定,对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应按规定向应税业务发生地或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个人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中涉及的国别代码,各地应使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对涉及软件处理时其国别码加护照号码长度不足15位(字符型)的,在后面加空白。所需国别代码的国家标准,可通过当地技术监督局获得。)

  四、主管国家税务局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放税务登记表,并要求企业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发放税务登记申报表,企业根据要求填制完毕后,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换发或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两份交受理登记的国家税务机关、一份由受理登记的国家税务机关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其税务登记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留存。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换发或办理税务注册证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作情况,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996年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即按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函字(1996)1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价格的函》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地领税务登记证件时,每套按50元一次性交区局,用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损耗等成本支出。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此次换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6年9月3日新国税外字〔1996〕37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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