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4]293号
颁布时间:2004-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克旗创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赤地税发[2003]354号)、《关于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赤地税发[2004]172号)和《关于元宝山热电厂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赤地税发[2004]17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的鼓励类生产项目,其主营业务均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详细情况见附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这3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3年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有限责任公司
鼓励类项目:电力类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能及风力发电项目
主营业务占业务总额的比例:79.7%
2、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鼓励类项目:钢铁类直接还原和高效连铸技术开发项目
主营业务占业务总额的比例:100%
3、元宝山热电厂
鼓励类项目:电力类热电联产项目
主营业务占业务总额的比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