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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问题的通知

新供联棉字[1994]200号

颁布时间:1994-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内贸农字(1994)第131号文件精神,现将收取棉花检验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检费的分配比例

  各级棉花检验机构收取棉检费的比例,原则上是下大上小,具体分配比例为:县级提取67%,地级提取15%,省级提取13%,部棉花质量监督测中心提取5%.

  (二)棉检费收取的时间和方法

  收购时间为每年五月底前,由县级棉麻公司按收购检验数量和规定的标准将款汇交省级棉麻公司的检测机构。生活上级公司的检测机构统一收取后,按比例返还地、县级棉麻公司的检测机构和上交原商业部棉花质量监测中心。

  (三)棉检费的用途

  1.用于各级棉花检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

  2.用于开展棉花检验技术交流活动,如召开技术交流会,寄样交流,监督检查标准执行情况等。

  3.用于棉检人员的精力技术培训,提高检验队伍的素质。

  4.用于购置、维修及研、开发新型棉检仪器和设备,促进棉检技术朝着仪器化方向发展,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率。

  5.用于表彰在棉花检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6.用于开展其它检验工作的费用。

  (四)棉检费的管理

  提取的棉检费,各级棉花经营部门不能在供应价格外加给用棉单位,并且要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它用,违者予以追究、惩处。

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内贸易部内贸农字(1994)第131号及内贸部计财司内贸农检字(1994)第21号通知精神,按照1994年5月底各地、县收购棉花的数量,1993年度每担提取0.60元棉花检验费交自治区检测中心统一使用,所提检验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各地、县级棉花收购单位接到本通知之前,1993棉花生产年度已发生列支的棉检费用,应从提取总额中扣减,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重复扣除。请棉麻系统各有收购任务的单位,于6月底前将此项检验费汇至自治区供销社联合社棉花检测中心,然后按照内贸部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各级棉花检测机构使用。返还的检验费由县级以上各检测机构单独建立帐户,专款专用,应严格按照内贸部计财司21号《通知》所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它用。请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对棉检费的提取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多提棉检费和不按规定使用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并要追纠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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