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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奖励计酬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办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2002-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处、室、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奖励计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奖励计酬办法


  近年来,全区地税系统的信息工作在各级地税机关领导的关心、支持、重视下 ,不断进步,在地税整体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信息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地税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编发了大量信息,为各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全面了解全区地税系统工作,了解、掌握基层情况做出了很大贡献。今年以来,在区局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区局办公室创办了面向自治区地税局本级领导服务的新的信息刊物——《每日要情》。刊物创办后,各级地税机关信息工作人员积极支持,踊跃投稿。经过几个月的发行,现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载体,受到了领导的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使信息工作不断地有所创新和有所突破,同时也为了维护各种信息刊物在管理和运作上的统一,区局决定将每日要情信息的上报工作纳入全区地税系统信息工作。今后区局对各盟市局上报信息进行统计、计酬以及评选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信息员、优秀信息刊物、好信息等都要包括每日要情的上报和受采用情况。为此,区局重新制定了信息奖励计酬办法:
  一、奖励及稿酬发放范围
  (一)评奖种类
  区局对全区地税系统信息工作每年都要评出,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优秀信息员、优秀信息刊物,好信息。
  (二)奖励范围
  全区地税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信息员、优秀信息刊物、好信息等。
  (三)稿酬发放范围
  被上级机关和自治区地税局采用的信息;被上级领导和自治区地税局领导批示的信息。
  二、奖励及搞酬发放标准
  (一)奖励标准
  1、对全区地税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
  2、对全区地税系统优秀信息员、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3、对全区地税系统优秀信息刊物奖励300元;
  4、对全区地税系统好信息奖励100元。
  (二)搞酬发放标准
  1、被自治区地税局《税收专报》、《内蒙古地税》采用的信息,付稿酬30元;被《内蒙古地税信息》和《每日要情》采用的信息,付稿酬20元;被采用为简讯的信息,付稿酬10元。
  2、上报后被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的信息,单独采用每条奖励40元,综合采用每条奖励30元,简讯采用每条奖励20元。
  3、上报后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200元。
  4、上报后被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奖励200元;被自治区地税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奖励50元。
  三、其他事项
  (一)对各级地税机关专职信息员实行超定额计付稿酬的办法。具体标准为:呼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盟、乌盟、巴盟地税局专职信息员,亲自撰写上报的信息被区局及上级累计采用超过6条次以上的,满州里市、二连市、乌海市、阿盟地税局专职信息员,亲自撰写上报的信息被区局及上级累计采用超过5条次以上的,区局各直属机构,各信息联系点专职信息员,区局各处、室、局、事业单位的兼职信息员全年亲自撰写信息被区局及上级累计采用超过3条次以上的,超过部分实行上述稿酬标准。区局专职信息员全年亲自撰写信息超过12条以上的实行上述稿酬标准。
  (二)为了便于对上报信息进行评奖和计酬,各地上报区局的信息,都要署明作者工作单位和姓名。
  (三)本办法从发布之起施行,1998年3月31日区局制定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计酬奖励办法》(内地税办发[1998]7号)同时废止。
  (四)各盟市、旗县、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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