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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闽财明电[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其他部门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我省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按照《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实行全免;公路客运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减半征收。

  二、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后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各相关部门应相应调整年度支出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减免部分基金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落实免收政策的,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各级交通、文化、教育、水利、民政、建设和物价等部门,在2003年9月15日前将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包括本级部门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的财政局在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包括本级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

  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003年5月9日
财综明电〔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上述基金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包括中央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附加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的收入,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前 ,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今年内财政部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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