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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市公用电话代办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8]38号

颁布时间:1998-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邮电通信业的迅猛发展,公用电话业务在我市得到了迅速普及。然而,公话代办户的税收管理一直是地税部门管理的薄弱环节,多数个体经营公用电话还处于无人管理或难于管理的状态。为了加强对公话代办户的税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公话代办户税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关于管辖权限按照市局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话管理实际,对公话代办户税收管辖权限特明确如下: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太原市辖区范围[包括迎泽、杏花岭、万柏林、小店、尖草坪、晋源六个区]内公话代办户税收征收管理由市直高新分局委托山西宏源通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由电信局自行开设的公用电话亭的税收仍由电信局汇总后统一上缴市直二分局。
  2.关于税款征收由于公话代办户经营规模小,帐簿设置不健全,故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定额的确定暂定为实行与公话代办户向电信部门缴纳的管理费一定比例挂钩的征收方式,但在确定挂钩比例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征管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调查,详细测算,公开评议的方式进行,做到定额合理,程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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