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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

  这次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认真搞好基本单位普查,对于改善宏观调控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与信息交流和共享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国家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组成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民政部、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

  通过这次基本单位普查,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并把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作为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普查所需的经费,要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确保到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9月1日国办发〔2001〕63号通知、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2001年9月20日新基普字〔2001〕2号通知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10月30日新地税征字〔2001〕19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1:

  税务部门:国税部门负责协调并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地税部门(含直属税收征稽部门)负责协调并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上缴营业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2001年9月20日新普基字〔2001〕2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10月30日新地税征字〔2001〕19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2: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是继第五次人口普查之后的又一项国情国力、区情区力的调查。其目的是摸清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配置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认真搞好基本单位普查,全面掌握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不仅对各级政府的决策和管理至关重要,也对各级地税机关全面掌握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各级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和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办公室的要求,积极参与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2),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协调好企业法人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方面的工作事项,以及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与本次普查登记有关的衔接

  工作。

  (三)基层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普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提供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单位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

  (四)区局直属征收局所管辖的这类单位的有关资料交由这些单位所在县(市、区)普查机构。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借此次普查工作的东风,以普查工作为契机,对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扣缴义务人进行一次清理,摸清基本情况,为新款软件的应用、征管质量考核和征管报表的填报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自治区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各地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设在当地统计局。请各地地税部门就参与普查工作多与之联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10月30日新地税征字〔2001〕1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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