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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时间:2005-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我区分步推行有奖发票工作。

  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其目的在于提高消费者依法自觉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和增强税收法制意识,强化发票使用的社会监督,规范用票行为,充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促进竞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提高税务机关税收监控能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监督,节约方便,安全”的原则。

  二、有奖发票的实施范围

  (一)在饮食业、娱乐业推行有奖发票。

  (二)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奖发票工作先在乌鲁木齐市试行;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州市。

  三、有奖专用发票的票面种类和印制

  增设《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为有奖专用发票。有奖专用发票为单页式定额发票,由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凭证三部分组成。票面设置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等八种面额。

  有奖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有奖专用发票使用专用纸张印制,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监制章,发票号码采用数码喷码技术印制,同时使用底纹、潜影、缩微等防伪技术,并定期更换防伪措施。

  四、有奖专用发票的使用对象

  从事饮食、娱乐经营活动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领购有奖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有奖专用发票。对专门从事供应大众早(夜)市饮食、娱乐的摊点,以及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的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暂不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地税机关可以提供有奖专用发票。

  消费者在接受饮食、娱乐服务后,均可向经营者索取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有奖专用发票。

  五、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布奖原则及公证

  (一)每一期有奖发票的印制数量及票面金额构成一个设奖单元。设奖单元参照发票实际使用量及票面金额等因素确定。

  每一设奖单元奖项分设5000元、3000元、500、100元、50元、10元、5元七档。中奖面2%以上。

  (二)对上述设奖发票按照票面面额分档随机布奖。

  (三)发票布奖由公证部门公证。

  六、有奖发票的开奖形式

  有奖专用发票采取“即刮即开”的方式;消费者取得有奖专用发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即显示中奖金额和密码或者“谢谢您”。中奖的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

  七、有奖发票的兑奖

  (一)兑奖方法

  5000元、3000元奖金:中奖者须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完整相连的有奖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兑奖凭证到经营者所在市(区)地税局兑奖;超过兑奖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500元、100元、50元、10元、5元奖金:中奖者在经营者开具发票地点兑奖。奖金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经营者定期到税收管辖所在地的市(区)地税局办理垫付奖金结算,地税机关按奖金额的2%支付手续费。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1、假发票或经营者非直接向地税机关领购的有奖专用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专用章)的有奖专用发票;

  3、未填写付款方名称、经营项目、开票日期的有奖专用发票;

  4、票面涂改或毁损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号码的有奖专用发票;

  5、超过兑奖期限的有奖专用发票;

  6、自行剪下兑奖凭证的有奖专用发票;

  7、已经做作废处理的有奖专用发票;

  8、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八、有奖发票的监督措施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举报。主管地税机关查证核实后,除依法处罚违章经营者外,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拒绝开具有奖专用发票的;

  (二)使用已刮开兑奖区的有奖专用发票的;

  (三)因消费者索取有奖专用发票而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

  (四)使用其他凭据代替有奖专用发票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九、实施有奖发票后的税收征管

  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奖专用发票的使用对象供应有奖专用发票,用票人应按照实际需用量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供票方式,领购有奖专用发票。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用票金额在核定营业额之内的,或者超过核定营业额但超出部分在核定营业额30%以内的,仍按原核定营业额计征税款;用票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且超出部分在核定营业额30%(含30%)以上的,按实际营业额计征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应作为定期调整核定营业额的依据。

  对实行查帐征收、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监督其按照实际发生的经营活动使用有奖专用发票,据实记帐、核算;如有违反,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有奖发票工作的专项经费

  有奖发票工作所需的奖金及其宣传培训费等主要通过申请财政专项补助、发票管理专项资金和税务经费解决,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施有奖发票工作的地税部门应积极向当地党政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补助。

  十一、有奖发票工作的推行

  准备阶段(2003年7月31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及其相关制度办法;印制、供应有奖专用发票;清缴旧版发票;开展有奖发票宣传活动;动员培训干部等。

  实施阶段(2003年8月1日开始):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地税机关加强对用票人的日常管理检查;兑付奖金及支付手续费;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违反有奖专用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税收定额调整等。

  总结阶段(2003年11月):总结交流推行有奖发票工作以来的经验,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补充完善有奖发票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做好有奖专用发票使用人各项税收指标的统计和调研,加强对实施有奖发票后税收征收情况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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