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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3]133号

颁布时间:2003-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对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的发票管理,规范其使用发票行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和规范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02]373号)和《关于调整电信收费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征函字[2003]2号)文件精神,现就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话费时,或者各商业银行受托代收话费时,应当向用户开具“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或“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代收)”(以下简称“收费专用发票”)。销售话费预储卡(缴费卡)时,不得开具“收费专用发票”,以免重复开票。

  二、“收费专用发票”为电脑票,一式两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存根联,印色黑色,背涂蓝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红色。发票联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收费专用发票”为企业自印票。由省电信公司提出印票计划,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省地方税务局将电信收费专用发票的字轨号码规定为,在7位编码前添加“A”至“K”(不含“I”)10个字母,用于区分不同的电信分公司。具体字母所对应的各市电信分公司分别是:A-西安,B-铜川,C-宝鸡,D-咸阳,E-渭南,F-汉中,G-安康,H-商洛,J-延安,K-榆林。

  四、“收费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印制,省电信公司负责发放管理,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督管理。省电信公司在向各市电信分公司发放“收费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将发送数量、起止号码等情况报送各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市电信分公司应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收费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报告表,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收费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凡发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收费专用发票”自2003年5月1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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