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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1]96号

颁布时间:2001-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呼市、包头市、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6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总局调查提纲的内容开展调查。各地“国地”两局应共同协商选取能够满足调查提纲的4至6户企业重点进行调查,工业、商业企业由国税部门牵头开展调查并组织材料,施工企业由地税部门牵头开展调查并组织材料,在共同上报有关调查情况时,有不同意见的可各自提出本部门的意见。调查情况务于10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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