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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直征分局征管范围划分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1]4号

颁布时间:2001-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省局直征分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少审核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理顺省局直征分局和福州市局的税收征管范围,现对省直征分局和福州市局税务登记受理范围调整如下:

  一、为了不影响省直征分局和福州市局收入基数,凡已分别在两局办理登记的纳税户征管关系保持现状;个别确需调整的,应报经省局批准。

  二、新开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以下标准划分: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部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基金,由省直征分局征管;

  2、在省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业户,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且主要投资方之一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企业,由省直征分局征管;

  3、个体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是否在省工商局登记,均归福州市局征管;

  4、其他不在上述范围的业户,由福州市局征管;

  5、个别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报省局确定。

  三、新开立的纳税户不再由省局征管处办理税务登记立户手续。在福州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业户,直接由福州市地税局受理;在省工商局办理的,直接由省直征分局受理。对应属于对方征管的,应通知纳税人到对方办理手续。

  四、对检查发现的漏管户,由检查单位负责查处并组织税款入库后,根据管户划分原则进行移交。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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