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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闽地税函[2003]26号

颁布时间:2003-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养老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函》(闽电社保[2003]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1年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五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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