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三字[1990]214 号
颁布时间:1990-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93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和京政发〔1990〕12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2%减半征收。
本通知从1990年1月(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0年3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8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现在的1%提高到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9年12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
京政发[1990]12号
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凡在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中央及驻京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按照上述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特此通知。
199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