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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7]175号

颁布时间:1997-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各区县信用联社、联社营业部: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陕国税发[1997]3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向市国税局反馈。

  一、关于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按陕国税发[1997]31号文件执行。

  二、贷款呆帐核销程序我市统一采取由区县联社认定核销程序的办法,以联社为单位控制和核算呆帐准备金。年初由区县联社按各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区)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将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核销呆帐时,由联社下拨限额呆帐准备金。

  三、关于计提劳务手续费的问题信用社或外部门和社员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呆帐,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提取比例为:

  (一)信用社内部职工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在10万元以内的,按收回金额的8%计提;10万元(含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按7%计提,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按6%计提。

  (二)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在10万元以内的,按收回金额的10%计提;10万元(含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按9%计提;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按8%计提。

  以上计提的劳务费统一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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