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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字[1991]485号

颁布时间:1991-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工字第20号《关于颁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执行办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市局。

  1991年7月22日

财政部关于颁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91)财工字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公司:

  为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我们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1月26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第三条 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

  财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五条 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资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二、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损益和损益的分配;

  六、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其他财务管理。

  第六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第七条 财务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行政上受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

  财务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范畴,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口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和上年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损益及其分配三个部分组成。

  第九条 财务公司的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合理收取,认真复核,全部入帐,保证损益的真实性。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财务收入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成本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呆帐准备金,具体管理办法比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营业外支出管理。营业外支出包括:离退休退职金、丧葬抚恤金、长休人员支出、职工待业保险金、灾害事故损失支出、提存呆帐准备金、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经营管理费、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为财务公司损益。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实现的利润按“先税后分”原则进行分配。具体的利润分配体制由企业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20%提取公积金。

  财务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后,经投资者协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公益金按集团公司内企业的人均奖金、福利水平掌握。

  第十六条 由集团公司拨款、投资形成的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其分得红利应由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对投资者的资本金只能分配红利,不得提取利息。

  第十八条 凡因经营不善造成的财务公司亏损,同级财政部门不予弥补,由财务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存的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仍有不足的,由以后年度提取公积金弥补。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提后用,以丰补欠,不准超支。奖金的发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帐册,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财产的完整。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如发生余缺,必须查明情况,分清性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记帐原则比照银行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必须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并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必须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除应接受主管部门对其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外,还必须接受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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