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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83号

颁布时间:2001-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4月25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非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11月30日和2000年12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1年1月7日起生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2000年5月17日以国税函〔2000〕323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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