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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若干具体征收税问题的通知

陕税发[1993]190号

颁布时间:1993-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省政府决定,现对电力企业收取综合加价中的农电发展基金收入,带料加工收入和业扩收入的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综合加价中的农电发展基金收入的税收问题。根据省政府一九九三年第四次省长办公会纪要第五条 :“为了支持农网的改造和建设,省、县两级建立农电发展基金,与电建资金同样享受免税政策。具体申报审批手续……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办理”精神,经与省物价局联系,上述农电发展基金是指留给省农电企业综合加价收入的30%部分。据此,省局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对上述农电发展基金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审批手续,由企业申报,县税务局审查批准。

  二、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带料加工费的税收问题。电力企业收取的带料加工费应并入电力销售收入依10%税率交纳产品税。鉴于1992年以前国家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办事处已做出处理决定的实际情况,对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不再补税。

  三、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业务扩大资金的税收问题。在全国未做统一规定前,为支持电力工业的发展,我省对电力企业收取的业扩费暂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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