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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文中补充通知内容失效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1]5号

颁布时间:2001-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17号)中,省局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3号)要求,现对该文中省局补充通知的内容予以废止,但国税发[1995]48号文件内容仍适用。特此通知,希知照。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闽地税稽[1995]17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48号《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目前的情况,对地税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构分设后,按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规定印制的原底纹版普通发票(简称原版发票)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监制。我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已由省局统一刻制于今年一月下发给各地,启用时间统一定为三月二十二日。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发票监制章的管理。

  二、根据各地上报的地税发票印制定点企业,省局作了审查并以闽地税稽[1995]14号文通知批准第一批发票印制定点企业,目前正在核发《发票准印证》。各地应按省局闽地税稽[1995]15号《关于准印厂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发票印制定点企业的管理。凡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承印地税发票,违者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机构分设后,地税局分管哪些具体发票,各地要求明确。这个问题目前正待上级明确和两局协商确定。各地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及时报告省局。

  四、各地在审批印制地税发票时,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税务局制发的一九九四年《福建省通用发票样本》统一的式样印制。确需改变或增加发票式样的,应报省局审批;企业申请自印统一式样范围内的发票,由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定额发票式样,可由地、市局按规定审定,但要报省局备案。

  五、税务总局已通知原版发票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底止,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国统一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发票。各地在审批印制地税原版新发票(原版发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时,要控制好印制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六、原版新发票统一于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面使用,原版旧发票(指套印原税务局监制章的统一发票)同时停止使用。个别用票单位库存量大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加盖"继续使用核准章"后可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九九五年底。"核准章"由县(市)地税局按附后规格刻制。

  七、所有使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今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对旧发票的印刷、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登记造册报主管地税机关核销。

  八、对不再继续使用的旧发票应于今年七月一日前,由用票单位和主管地税机关共同监督集中销毁。

  九、对未按要求认真清理旧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不批准其继续印刷或购买新发票。

  十、各地、市对原版新发票的印制工作和清理旧发票工作应进行认真总结,并于今年七月十日前书面报告省局,省局将组织抽查。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二、发票继续使用核准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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