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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征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残劳服发[1996]20号

颁布时间:1996-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近几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残疾人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较快发展,安排了一大批残疾人就业,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振兴我省经济和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但是,有少数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残疾人上岗率偏低。为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使国家对残疾人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企业税收征管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残疾人企业从新税制实施之日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各类残疾人企业必须符合陕残劳服发[1994]70号文件中规定的八条 标准,方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三、税务机关对残疾人企业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纳税人先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然后,纳税人在主管残联(省残联直属企业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陕西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退税审批表》,企业凭"退税审批表"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还手续。税务机关依"退税审批表"及月(年)报表核定已缴税款数额,给予政策性返还。

  四、今后各类残疾人企业必须通过年检,进行性质认定。否则,税务部门拒绝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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