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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221号

颁布时间:2000-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54号

  2000-07-19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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