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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西安市范围内涉外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6]212号

颁布时间:1996-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

  根据陕政发[1995]8号、陕财税[1995]9号文件精神,现将省国税局与西安市国税局对在西安市范围内(含区、县)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划分如下:

  一、对在西安市范围内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统一由西安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省国税局涉外处原征收管理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移交西安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对在西安市范围内的省级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省级企事业单位同中央、西安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统一由省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西安市国税局原征收管理的上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移交由省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省国税局和西安市国税局对上述企业征管范围调整移交工作务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完毕,相互移交管户时应填写《涉外企业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移交表》。从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双方按调整后的征管范围分别负责各税征收管理(包括对九六年税款汇算清缴、欠税收缴,对出口退税和超税负返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

  四、省国税局对目前征收管理增值税、消费税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其使用的发票供应使用管理到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届时未用完的发票负责收回核销。从九七年元月一日起由西安市国税局负责企业的发票使用管理。

  五、鉴于省国税局和西安市国税局对目前征收管理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在九六年已分别按全国统一部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故在企业移交时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双方各自应将企业税务登记表复印件移交对方。同时,这次双方移交管户时,应将截止九六年十二月底的企业欠退税情况、期初库存抵扣情况及有关征管资料列表移交清楚。

  六、具体移交事宜,由省国税局涉外处同西安市国税局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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