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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352号

颁布时间:2005-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5]64号

  2005-10-18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410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规定,经审定,确认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等37家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分中心为第十二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5年评价结果,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决定撤消上述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一、第十二批国家认定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名单

     二、撤消的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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