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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税工资人员界定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38号

颁布时间:2002-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职工人数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2]4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计税工资的扣除应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单作为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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