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社[2003]1号

颁布时间:2003-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不发厦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的管理,提高征缴率,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欠费种类

  本办法所称欠费是指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到期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及其利息、滞纳金、罚款等。

  (一)按欠费时间分类。

  1、历年欠费:指历年结转的所有欠费。

  2、本年新欠:指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缴纳的费款(统计时可按上期费额)、已申报但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费款、批准缓缴到期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费款、当年查补的(含查补以前年度)未能在限缴日期入库的费款,经催缴仍不能征缴入库的。

  (二)按欠费性质分类。

  1、社保移交欠费:指2000年以前的所有欠费。

  2、待清欠费:指有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有其它收入的企业的欠费。

  3、呆账欠费:指各种原因关闭、停产但未公告破产、解散,没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企业的欠费。

  4、死欠:指呆账欠费单位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形,经破产清算仍无法清缴的欠费,或呆账欠费达到5年以上(含5年),仍没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没有还欠能力的企业确实无法清激的欠费。

  二、欠费管理

  (一)建立欠费档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欠费基础资料的管理,做好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根据欠费种类分别建立欠费底册,逐户逐笔进行登记;欠费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做好补充、修改、转移等维护工作。

  (二)欠费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欠费的分类标准和审批权限做好欠费的分类确认工作。

  1、待清欠费。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当年末清回的本年新欠,次年应结转为历年欠费。

  2、呆账欠费。主管地税机关将缴费人呆账欠费有关情况填入《社会保险费呆账确认表》(附表1),报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确认后,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备案。

  (1)关停企业呆账欠费的确认,应附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停产的文件复印件;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产情况说明;主管地税机关对失踪缴费人的稽查检查材料;以及欠费所属期的缴费申报表、查补费款处理决定书、或欠费数额说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历年欠费转为呆账欠费的确认,应附欠费所属时间、产生原因等情况说明、缴费申报表、查补费款处理决定书、催缴通知书的复印件或原件等相关材料。

  3、死欠:主管地税机关将缴费死欠有关情况填入《社会保险费死欠确认表》(附表2),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地税局确认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死欠确认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缴费个人死亡证明。

  (2)主管地税机关对失踪缴费人的检查材料。

  (3)破产清算报告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关于死欠产生的时间、原因、金额、追缴等情况说明。

  (三)加强欠费清缴。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欠费的不同类别,采取不同办法做好欠费管理工作。

  1、重点做好待清欠费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管征优势,有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加大催缴力度,及时清欠有效控制当年新欠的产生,逐步缩小历年欠费的数额。

  2、对于呆账欠费应注意收集欠费单位资产的相关资料,及时掌握欠费单位重组、出售、破产、解散等相关信息,加强部门配合,适时开展专项清欠工作。

  3、欠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及时进行催缴,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欠费及时足额入库。

  4、在清理欠费过程中,应同时做好利息、滞纳金、罚款的清缴工作。

  5、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各征收单位欠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各类欠费的清欠指标,加强考核。

  (四)欠费重点管理。

  1、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当地欠费企业特点、欠费总量、欠费结构、行业分布、清欠难度的分析,确定重点欠费单位名单,加强控管,本着先易后难原则,集中力量,开展清欠,保证清欠工作的有效性。

  2、对于欠费数额较大已宣告破产、解散而准备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应列为重点监控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费的清偿意见,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

  3、对于欠费数额较大的呆账欠费,如欠费单位有资产盘活行为,应重点跟踪管理。

  4、有正常生产经营却长期欠费或欠费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重点管理,利用企业资金回笼等机会开展清欠。

  (五)建立监控体系。

  1、为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费,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劳动、银行、法院、财政、房管、土地、新闻、工会组织等部门配合,建立监控体系,保证各项征徼管理手段的落实。

  2、建立固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欠费单位重组、出售、破产、解散等有关信息,加强对欠费单位财务、会计的控管,促进欠费能尽早清缴入库。

  3、加强企业与社会监督,待清欠费和呆账欠费要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死欠要通过各种媒介定期向社会公布。让企业职工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三、清欠考核

  1、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欠费清缴工作的考核,应根据不同的欠费种类,确立相应的考核标准,作为衡量社保费管征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2、重点应做好各费种的当年新欠/当年应征费额、当年清回的历年欠费/历年欠费总额、当年清回的呆账欠费/呆账欠费总额、当年清回的待清欠费/待清欠费总额等指标的考评工作。

  3、死欠不列入考评。

  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半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福建省XXX地方税务局XXXX年1-XX月欠费情况统计表》(附表3)。

  四、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具体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表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