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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7]161号

颁布时间:1997-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7)01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6]128号国《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的财务管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所属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未加入城乡信用社及联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除外)的财务管理工作均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管理问题

  代办手续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审查的办法。各级信用社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内容设立代办业务专项报表。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应将专项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西安城市合作银行、西安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季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属信用社的专项报表。各基层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检查。

  三、安全防卫费管理问题。

  营业网点与非营业网点防卫费应该分别核算,无法分开的,应该按投资与实物形态比例划分,分别计算。

  四、装修费用的列支问题。

  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仅指信用社营业用房的室内和门面装修,其装修费用年发生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进入成本;年发生额在10一30万元(含30万元)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列入成本;年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后作递延资产处理,并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五、经营性租赁所支付租赁费的列支问题。

  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用房的租赁费,年发生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直接进入成本;年发生额在20万元一40万元(含40万元)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列入成本;年发生额在4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列入成本。

  六、修理费管理问题。

  信用社当年发生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可直接计入成本。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可直接计入成本;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费在一万元至二万元(含二万元)的,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计入成本;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费发生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后做递延资产处理,在两年内摊销。未经批准不得在费用中扣除。

  七、工资性支出管理问题。

  信用社在成本中列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管理,人均550元/月。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

  八、城市信用社呆帐核销问题。

  城市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以贷款企业数为单位,每户呆帐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核销;每户呆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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