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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税二字[1991]83号

颁布时间:1991-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技术性收入减免税的管理工作,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及市政府(1990)38号令第十二条、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办公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技术交易,取得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应持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于季度终了后10*内将本季度技术性收入逐项填表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对于技术合同份数较少,免税金额较小*一般年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足30万元)的单位,可年终一次申报,但不得超过合同实现*度。

  申报单位对“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投多提奖酬金、骗取减免税照顾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坚决纠正,并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

  二、主管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技术合同特征,对*业报送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的每项收入逐项进行审核,由专管员、税务所填写审*意见后,报分局税政科,由专人负责税务所报送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的复核审查*作,凡符合政策规定,应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应加盖税政科印章,作为减免税依据,退回*务所两份,税务所退回企业一份。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享受减免税的收入,应逐项*明审核意见。

  三、税务机关对技术性收入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技术合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的技术合同特征。对没有探*未知技术领域或开发新技术内容的产品加工合同;没有权属转移的一般技术资料、产品供*合同;就发展前景、市场预测、产品性能进行咨询的合同;以常规检测手段提供的检测报*各类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合同以及其它不具备技术合同特征的合同,不能办理减免税手续。

  2、技术合同是否合法。对印章不齐或印章与鉴订单位名称不符的合同;复印的技同;按法律、法规、规章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3、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范围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净收入进行审核,以确定应免征的营业税、所得税、确定奖酬金的提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按印花税有关政策规定,对技术合同应交纳的印花税进行审核。

  四、对企事业单位报送的“免税申请”,主管税务部门应于接到后的30日内做出答复。

  五、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对企事业单位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税。

  六、各分局应将申报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资料作为税务档案的内容妥善保管,并度终了后20日内将资料整理汇集,向市局报送“技术性收入审核情况统计表”。

  七、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87)市税二字第653号时废止。

  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填报说明

  1991年2月1日

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填报说明

  “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是企事业单位在取得技术性收入办理减免税时所用,此关技术合同内容部分由申报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及税务部门审批部分由税务机关填写。口径如下:

  1、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部”“××车间”等做为申报单位填写此表。表内每份合同的卖方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的名称相符。

  2、所属日期:填写申请免税合同实现的日期。

  3、合同编号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登记编号。

  4、技术合同分类指的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四类技术合分类。

  5、申报单位分类仅限于以下5种类型:第一种:科研单位。第二种:大专院校。种:工业企业(应注明国营或集体)。第四种:民办科技机构。第五种:其它组织,其织中的技术合同中介机构应单独注明。

  技术性收入审核情况统计表

  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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