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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

宁地税(计)发[2000]348号

颁布时间:2000-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追缴、核算。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税政主管部门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二、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的审批机关。对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地市级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行确认。呆帐税金、核算死欠确认申请表按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格式为准。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欠缴税金进行确认和核算,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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