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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7]3号

颁布时间:1997-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财税[1997]3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门,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申请退付的增值税,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在西安地区的企业报西安市财政局)并附原始纳税凭证的复印件,经核实后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二、企业申请退付的营业税,由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或复印件,经核实后层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税收退付工作政策性强,为了掌握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的有关情况,做好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的税收退付工作,各地市财政局,专员办事组、国税局要认真做好调查,严格把关,逐一核对,如实填报调查表,凡上报情况不实或不按时上报者,一律取消企业享受退税政策的资格。调查结果务于1997年2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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