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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材料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5号

颁布时间:2002-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关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规定,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税务机关依法规范税收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但从2001年5月1日实施以来,效果不甚理想,全省基层地税机关共上报省局审批的正常批缓申请表56份,经审批准予缓缴的仅10份。现将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出,并对今后应规范的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发现问题

  (一)报送材料不完整:

  1、各地层报的批缓申请多为短期货款拖欠,对应税收入凭证而实际款项未到,未附银行存款对帐单、应收款等会计帐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2、部分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未加盖公章;应报送的审批表份数不完整。

  (二)填报材料不规范:

  1、基层征收机关在填报申请审批表时,在基层征收单位"核实情况"栏中未载明特殊困难户所属类别、申请理由是否属实、是否属同一税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第一次申请等内容;

  2、一些地方填报了不属于延期缴纳申请的罚款、滞纳金;

  3、出现一些经办人未签章的现象。

  (三)层报前,申请材料核实不认真:

  1、出现过应收帐款中余额在贷方且余额很大,没有呆帐准备金的相关资料,而基层征收机关未审核就上报;

  2、出现过银行存款对帐单中仍存足够的余额,而基层征收机关未审核就上报。

  (四)申请材料超时限:

  1、发现有些基层征收机关层报申请审批表市级局签发日期与省局收到的日期相差甚远,有的甚至积压一个多月。

  2、发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早已超过申报期三个月的时限,而基层征收机关仍然受理上报,有的甚至两个季度累积一并上报。

  二、规范审批的意见

  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单项规定出台前,为了规范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程序,现就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2001]16号),重申如下意见:

  (一)关于"特殊困难"的界定,各地仍暂按闽地税征[2001]16号文的规定,在层报前审定。

  (二)关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附列的材料,各地仍暂按闽地税征[2001]16号文的规定,在层报前审定。凡应附列的材料审定不完整、不真实、不规范或应附列材料未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的,省局一律不予受理。

  (三)关于其他事项:

  1、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内容(见附件一);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抬头处应标明审批序号;

  (2)"纳税人识别号"下可增加纳税人电脑编码;

  (3)"经济性质"栏改为登记注册类型;

  (4)"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应全部填列;

  (5)"延期缴纳税款理由"栏除说明申请原因外,还应附材料名称、件数,同时标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申请时间,以明示责任。

  (6)"基层征收单位意见"栏,应提出具体核实意见。

  2、省、地、县局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户应向基层征收机关下发《不予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二)。

  3、对不符合审批规定或申请审批程序差错省局未予核准的缓缴申请,各基层征收机关应严格征收滞纳金,并追缴欠税。因此,各地在呈报前应认真审核材料,并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多向申请人进行宣传辅导。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2、《不予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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