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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1]59号

颁布时间:2001-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漳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厦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下岗职工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

  下岗职工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如本人愿意,可将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用来一次性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缴费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关于设在乡镇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参保问题。

  原已参保的设在乡镇的国有企业,现改制为私营企业(或其他形式企业),原已参保的,要继续参保。

  三、关于单位(如商业银行)撤消后,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

  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比照自谋职业及流动就业者进行缴纳。

  四、关于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

  职工失业后到异地就业,社保关系未随人转移,仍挂在原单位继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又在就业地缴费,产生多头缴费问题。按现有政策规定,只能归并一个就业单位缴费,不能在两个单位同时缴费。

  五、关于短期雇佣人员缴费退库问题。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而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只与用人单位形成三个月以内的雇佣关系,原按规定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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