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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3号

颁布时间:1994-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现有校办企业(指普教性学校所办校办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由主管税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市、区县教育局)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认定。对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第二条的校办企业,可执行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校办企业的清理审核认定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以后年度,对享受先征后退及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校办企业,每年需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发文规定。对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或没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款。

  二、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年发生亏损的,由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企业年度亏损情况,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提出先征后退的申请,并填写先征后退申请书(申请书暂以原《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代用),同时必须如实提供企业本年度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已纳增值税额、成本、利润等情况。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后10月内(随流转税纳税申报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校办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税申报表”(略)。

  各分局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将校办企业免征流转税情况汇总统计填写“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统计表”(略)上报市局;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小学校办企业先征后退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略)

  四、按本通知规定将1994年1月—6月底校办企业免征流转税情况汇总填报“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统计表”于10月底之前上报市局。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3、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①

  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7、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8、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9、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退还已征增值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逐级上报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两年。地方过去自定的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即予废止。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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