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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市财发[2003]297号

颁布时间:2003-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财政局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市区(不含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下同)销售货物由现行月销售额1000元提高到4000元,郊县(含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下同)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市区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500元提高到2500元,郊县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300元提高到2000元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5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以上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营业税的起征点按陕地税发[2003]77号文执行,即西安市城郊六区(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为月营业额3000元;西安市所属其他郊县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通知第八条 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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