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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肃税收法纪保证新税制正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4]43号

颁布时间:1994-10-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党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的不懈努力、艰苦奋斗,十个月来,新税制运行基本正常,不断取得了新的成效。但在流转税方面,仍存在着执法不严、管理偏松的问题:有些地方随意变通现行政策规定;有些地方变相减税、免税或者缓交税金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方对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期初存货中已征税款的数额没有进行核实,特别是没有进行实物盘点或实物抽查;有的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以骗取扣税和出口退税;有的地方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放松条 件,在对小规模纳税人征多少、开多少的问题上不够重视,造成少征多扣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税法的统一,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如不解决,新税制就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统一税法,严格以法治税。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不得越权行事。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更税法,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或缓交税款,或者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凡违犯税法,超越权限作出的税收规定,税务部门要立即下文纠正,并按规定补交税款。今后,税务机关对超越权限作出的税收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深入开展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和出口退税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切实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并按省局陕税发[1994]228号通知规定,认真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稽核检查工作情况务必按时上报。同时,要对今年已办理过的出口退税业务及销售出口货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税款是否足额缴纳,有无搞“买单”交易和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结果务请于十二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今后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各级都要严加审核,准确计算应退税额。对工作不认真,审核不严格,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税务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期初库存审查。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陕税发(94)227号通知要求,对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数额和已征税款的计算进行重新审查核实,对未经审查核实的,一律不得抵扣其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对核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年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和动用数额的,按偷税论处。税务机关可停止其申报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权利。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复查,对无经营场所、无银行开户、会计核算不健全等不具备条 件的一般纳税人要彻底清除。

  五、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9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90号文件执行。各地自行变更文件规定、或执行中与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立即纠正。

  以上通知,请各地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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