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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属行业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办[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令58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驻闽中央属行业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驻闽中央属11个行业及其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后,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其失业保险费直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具体行业主管单位名称见附表一)。

  二、除中央属11个行业之外的附表二所列驻闽其他中央属企业及其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其失业保险费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驻闽中央属行业及企业的其他临时职工(除已参加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缴纳外),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均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附件:1、行业主管单位名称(略)

  2、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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