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H股的六户上市公司汇兑损益特案处理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266号

颁布时间:1995-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H股的六户上市公司汇兑损益特案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H股的六户上市公司汇兑损益特案处理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44号

安徽、云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上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企业反映,1993年在香港发行H股的六户股份公司,在外汇体制改革后,其发行股票所筹外汇产生的汇兑损益,在五年内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有实际困难。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六户股份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所筹外汇产生的汇兑净收益,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办法进行特案处理。即,企业可选择五年内按直线法平均摊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附件:六户股份公司名单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六户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