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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办[2001]22号

颁布时间:2001-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省局曾以闽地税办[2001]18号《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闽地税办[2001]19号《关于转发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事业单位和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做了明确,现将缴费地点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在榕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事业单位均按属地原则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机构直属的在榕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所属机构及其职工均按属地原则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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